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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果員工業務侵佔公款的話,我們有多少年的時間可以去告他?


答:你是還沒追訴還是已經判刑了呢?


問:是追訴,但是一直找不到他的人,如果說我們要循法律途徑的話?


答:當然這種追訴的話,可以在十年內提出告訴,追訴權時效為十年,但是假設說有告了、被通緝了,這種情況下就變成十二年半了。所以你現在都還沒打官司的話,基本上你要在十年以內主張追訴權了。






刑法第 80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法第 336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引用:http://www.wretch.cc/blog/hotlaw/8855310


 








概念分析

所謂侵占罪,係指行為人易其所持有之物為所有,簡單

 


說,就是行為人對於他所持有的東西(並非行為人所有)


 


表現其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故而實務上稱其為「即成


 


犯」亦即侵占行為完畢即為既遂。在行為主體方面,此罪


 


之行為人迨以持有他人之物為必要,故屬身分犯,至於行


 


為人因不法原因而持有他人之物者,仍無礙本罪之成立


 


322513)。


 


至於公務侵占罪,由於行為人必須是基於公務上而持有該


 


物,故除行為人必須持有他人之物外,尚須為刑法第十條


 


第二項所稱之公務員,始屬適格。同樣的,在公益侵占罪


 


與業務侵占罪之中,除了持有關係外,行為人還必須是基


 


於處理公益事務或業務而持有該物。按此,行為人與行為


 


客體間之關係,非僅以持有關係為足,尚需其他特殊之關


 


係(即公益事務或行為人之業務),亦即行為人與所持有


 


之物係基於公務、公益及業務關係而致刑有加重,故有稱


 


此為雙重身分犯,此一說法,在學說上仍有爭議,讀者必


 


須注意。


 


另外,侵占脫離物罪之重點則在於脫離物之認定,實務上


 


認為所謂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


 


於本人之意思,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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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姨~~" 喊她的時候總是拉著長音撒嬌


"喂~~ㄚ* !"  姨也會開心的回應我  喊我的名字


她不嚴肅


笑笑的就有令人敬重的本事


 


她是我媽媽的第五個姊姊   是我五姨   住民雄雙福   我們管她叫雙福姨


雙福離我家騎摩托車大約15分鐘


小時候姨總是騎著偉士霸   帶著許多零食出現在我家  


那時她在開雜貨店   也有賣剉冰   小吃..等


到我大學時我家小孩的學費都是姨伸手幫忙的


所以我說 : 我們小時候都是吃我ㄚ姨長大的!


 


姨有二個女兒二個兒子


她的第一個成功是    兒女都有正當工作   沒有人作奸犯科   還是相當的規矩


我的表哥表姊們都有良好的教養


我最欽佩姨的一點是   至今她仍然在工作


她的店就在吳鳳技術學院的正門口


她賣的蛋餅是許多吳鳳人共同的回憶    自創口味    獨一無二


數十年如一日   她總是很捨不得休一天假


年近70的她    現在還是很認真的在做生意


 


上次見面    我笑著說她是"好額人"(有錢人)


姨她靠著自己的雙手      一點一滴的打拼     賺了二棟樓


她會照顧自己    也很會照顧別人


除了做生意的時間


姨還投入一貫道    虔心的幫助別人    經常忙碌的去做家訪...等


她是一個真正富有的人   實質上和精神上都是


 


我的雙福姨真的很了不起!!!


她的成就和德行遠遠超越了許多許多人...


 


雙福姨語錄 : "自恨枝沒葉   莫恨太陽天"


這是她經常說的話   


意思是 : 要怪就要怪自己不修持  不長枝葉來遮蔭    不要怪太陽太大了來曬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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