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果員工業務侵佔公款的話,我們有多少年的時間可以去告他?


答:你是還沒追訴還是已經判刑了呢?


問:是追訴,但是一直找不到他的人,如果說我們要循法律途徑的話?


答:當然這種追訴的話,可以在十年內提出告訴,追訴權時效為十年,但是假設說有告了、被通緝了,這種情況下就變成十二年半了。所以你現在都還沒打官司的話,基本上你要在十年以內主張追訴權了。






刑法第 80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法第 336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引用:http://www.wretch.cc/blog/hotlaw/8855310


 








概念分析

所謂侵占罪,係指行為人易其所持有之物為所有,簡單

 


說,就是行為人對於他所持有的東西(並非行為人所有)


 


表現其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故而實務上稱其為「即成


 


犯」亦即侵占行為完畢即為既遂。在行為主體方面,此罪


 


之行為人迨以持有他人之物為必要,故屬身分犯,至於行


 


為人因不法原因而持有他人之物者,仍無礙本罪之成立


 


322513)。


 


至於公務侵占罪,由於行為人必須是基於公務上而持有該


 


物,故除行為人必須持有他人之物外,尚須為刑法第十條


 


第二項所稱之公務員,始屬適格。同樣的,在公益侵占罪


 


與業務侵占罪之中,除了持有關係外,行為人還必須是基


 


於處理公益事務或業務而持有該物。按此,行為人與行為


 


客體間之關係,非僅以持有關係為足,尚需其他特殊之關


 


係(即公益事務或行為人之業務),亦即行為人與所持有


 


之物係基於公務、公益及業務關係而致刑有加重,故有稱


 


此為雙重身分犯,此一說法,在學說上仍有爭議,讀者必


 


須注意。


 


另外,侵占脫離物罪之重點則在於脫離物之認定,實務上


 


認為所謂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


 


於本人之意思,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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