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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6.1億無對價關係 扁珍等21人全無罪


聯合 更新日期:2010/11/06 09:56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錢案昨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和金控業者都獲判無罪。台北地院認定,金控合併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金控業者付給扁家的六億一千萬元,與總統職務行為沒有對價關係。



判決指出,縱使陳水扁有介入金控合併,約見或致電當時的財政部長李庸三,指示支持國泰金併世華銀,並要富邦金退出;甚至派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馬永成要財政部長林全促成元大證併復華金,這只能說明扁逾越總統職權,但不構成犯罪。



特偵組去年底起訴指控,陳水扁、吳淑珍利用金控併購案,向國泰蔡家、元大馬家索賄七億元以上,扁、珍涉犯收賄罪,扁家子女、國泰世華副董蔡鎮宇、元大馬志玲、馬維建等人協助扁家隱匿貪汙所得,涉犯洗錢罪。



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林柏泓及陪席法官何俏美組成的合議庭認為,總統的職務上行為,牽涉憲法規定,綜合憲法、大法官解釋及國內法政學者論述,我國憲法對於總統職權是採列舉規定,行政院長的職權採概括規定。



合議庭指出,金控合併事項,並不是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陳水扁打電話給李庸三、傳話給蔡萬才等行為,與總統職權行使無關。



判決指出,「職務上」的收賄罪,依最高法院見解,必須是公務員法定權限範圍內的行為,扁被控的犯行,既然不是總統的法定職權,也就不構成職務上收賄罪。



至於陳致中陳幸妤及金控業老闆被控的洗錢罪,合議庭認為,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被漂洗的錢必須是「重大犯罪所得」,檢方無法證明扁家在國泰世華保管室內的鉅額現金是不法所得,因此判決被告都無罪。



陳水扁昨天在法庭上聽到獲判無罪,掩不住欣喜,與律師團擁抱,轉頭向支持者致意。聲援者在法院門口高喊「停止羈押阿扁」,稱讚審判長周占春有勇氣。紅衫軍成員反嗆:「人民的血汗錢被阿扁A掉!」宣判後,扁還押看守所。


 


看了這則報導氣憤到不行


不在總統的職務內的事   陳水扁還去做


那麼不就是陳水扁做了身為總統不該做的事???


不該做的事    不叫犯罪是什麼???   


那些給錢的人如果不是因為陳水扁是"總統" 會給錢辦事???


這不是行賄總統又是什麼???


這種判決是法官在鼓勵犯罪嗎???


鼓勵每個人都去做跟職務無關的業務   合法賺取外快嗎???


 


如果法律無能


就讓社會去公評


如果您也有怒吼


就勇敢表達出來吧!


一人一信給周占春法官


希望他能說明的讓大家信服


期待他不要成為法界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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